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单位
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集团内部单位借款行为,有
效防范借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某控股公司《资
金管理办法(试行)》(广控[2002]34 号)和《内部存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广控[2002]6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
建设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单位”是指建设集团
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直属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等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单位借款”是指以某
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建等,
需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投标保证金及工程垫资等,
因资金不足,而向建设集团借贷(或申请开具保函等)而形
成的借款。
第二章 借款的原则
第四条 扶优限劣、控制风险原则。即向内部单位发放
贷款,要对项目现状及发展前景进行较为全面、细致的贷前
考察,应充分关注资金的安全性,把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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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原则。合理收取贷款利息,
按期收回贷款,以便资金的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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