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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第六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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