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立足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和“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