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于 1977 年制订,
在 1978 年 3 月 20 日开始生效。法律用于规范专门替债权人进行催账和追账活动
的任何第三方,它们通常都是专业商账追收类公司。法律对债务催收人做出了定
义,催账的范围仅包括专事对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的专业商账追收机构,不适用
于债权人对企业进行商账追收的情况。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专门针对专业商账追
收机构对自然人性质的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活动而制订的法律。法律指定的政府
执法部门是联邦交易委员会,但联邦交易委员会没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对于某些
特殊情况,法律的 814 条款(b)还指定了其它政府执法部门。这项法律的中心
内容大致如下:
(1) 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给他(她)打催账电话,特
别是在晚间 9 时至早晨 8 时之间。
(2) 如果债务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商账追收机构只能同债务人的律师探
讨受委托的案件。
(3) 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商账
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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