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书
  交通银行      分行:
      (下称甲方)与     (下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签订了第    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
求,贵行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第   号担保契约,并于
年  月   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    元整的第    号
保函(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
下述保证事项: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
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
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
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
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
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
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