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十二分
就第一个问题,我一开始的想法是这样的,哈特关于不完全契约成因的论述中包含了主客观的原因,incomplete contract 译为“不完全契约”包含了不完善、不完备之意,但是现实中后两词是否有更多的主观意义呢?因为我的研究方向是有关如何利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分散劳资双方的履约风险,所以对这些细节想多了解一些
另外,您提及的有关雇佣合同的文章能提供一些嘛 我想再找来读读一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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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的不完全契约思想来源于WILLIAMSON,即主要是三个原因: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与资产专用性。当然,其实第三个原因不是必要条件。前面两个原因你可以说是主观的,比如机会主义;但也可以说是客观的,比如有限理性。
至于在劳动雇佣合同中如何分散风险,我还没有整理这方面的文献,回京后找到就发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