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市直各参保单位: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
方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已经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
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实施方法?第三条规定的退职人员,包括按国务院国
发〔1978
〕104号文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以及按原政务院
?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丙款规定、原省革委鲁革发
〔1972〕143号文以及省委组织部鲁组
〔1986〕4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
(救济费)的退职人员。
二、新成立单位或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单位成立或职工新增
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按职工起薪当月工资总额确定当年缴费基数,缴纳
根本医疗保险费。
三、统筹地区内流动的职工,流动前已参加
根本医疗保险且
缴费未间断的
,医保保险关系自然接续。
流动前已参保但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月起,以全市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全部补齐
根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
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流动前所在单位未参加
根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后应一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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