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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9

需求的定义与需求公理

摘要: 本文认真研究了消费者行为理论和主流经济学教材对需求的定义,指出这些定义互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为此本文提出了需求定义的吉芬判据,在此判据下,由消费者行为理论和主流教材所定义或描述的需求的定义都是错误的。为此,本文对需求重新进行严格的定义,并分析本定义与消费者行为理论和主流经济学教材对需求定义的异同。在本文对需求的定义下,需求定律成为公理。吉芬商品的需求曲线同样向右下倾斜。

关键词:需求、需求定律、公理、消费者行为理论、吉芬商品

一、什么是需求

需求的概念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概念,远在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建立之前,人们为生存而劳作时,就是在为自身的需求而劳作。这个概念古老到无法追溯文献出处,并已经到了几乎是约定俗成而无需严格定义的程度。

需求的概念又是经济学中最基础的概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学就是一门研究供给与需求的学科。严谨的科学研究要求对每一个出现在研究中的概念给出明晰的定义。遗憾的是,也许需求这个概念太古老,太直白,太容易理解,以至于在主流文献和教材中,不仅找不到对需求的统一的严格定义,甚至出现彼此矛盾的描述或定义。需求定义的混乱导致的恶果是对需求定律的理解和证明也出现混乱。

对主流经济学家而言,唯一共同接受的需求概念的定义可能是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对需求的定义,几乎所有的主流教材都接受消费者行为理论和该理论对需求的定义,也承认该理论对需求定律的证明。一个例外是张五常先生,他在《科学谈需求》[1]著作中,虽然也接受该理论,但认为需求定律是公理,没有必要从效用概念出发去证明需求定律。遗憾的是五常先生对需求的定义本身是错误的,他对吉芬商品这一似乎违反需求定律的反例采取了视而不见和几乎是完全否定其存在的观点。因此非常有必要认真研究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的定义。

消费者行为理论中的部分约束条件是:

1、其他商品价格不变;

2、个人绝对可支配收入不变;

3、由于货币无效用或其他原因,消费者必须将全部可支配收入在一次性消费中换成一组商品;

4、只研究正常商品,即个人消费量随收入增加而增加的商品。

约束条件4其实是约束了研究对象。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消费者行为理论框架中,假设消费者对商品的偏好是与商品价格和个人可支配收入无关的纯主观偏好,而正常商品恰恰定义为与个人可支配收入和商品价格有关的偏好商品,两者是矛盾的。因此,本质上消费者行为理论不能研究正常商品。从逻辑上分析,用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假设条件来研究正常商品和非正常商品已经违反了理论体系假定条件的相容性原则。约束条件3并不是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前提假设,而是在该理论假设条件下的必然逻辑推理结论:在消费者行为理论研究中,为获得个人效用的最大值,必然要求将预算全部转化成一组商品。如果此预算不是消费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就没有理由要求将预算全部转化成一组商品,而一旦不能要求将预算全部转化成一组商品,所谓的效用最大化也就不可能完成。因此,表面上可能是全部可支配收入的部分预算约束,就符合逻辑地变化约束条件3。有学者认为,约束条件3并不意味着货币无效用,而是因为在一次消费中所用预算货币只占消费者可支配货币的很少比例,因此对货币的边际偏好没有太大影响而可视为常数,但新增商品边际偏好大,因此应将预算全部转化成一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解释过于牵强:比如,当正常商品未降价时,消费者欲购买的商品量的边际偏好消费应等于视为常数的货币偏好。由于偏好与价格无关,也与收入无关,正常商品降价后根本不应该再增加商品的消费量,否则或者是正常商品未降价之前的边际偏好大于对货币的偏好,这意味着对该组商品的购买预算不足,或者正常商品降价之前的消费者边际偏好与货币偏好相等,该商品降价后也不可能再用货币多换商品,但这与正常商品的定义矛盾。更何况,我们认为消费者行为理论本质上是要求将所有可支配在一次性消费者换成一组商品,这意味着只有假定货币无效用。注意到局限条件3限制了该理论只能研究一次性消费行为,同时,一次性消费行为只能发生一次性实际消费量,消费者行为理论实际上将一次性想买能买但实际上永远不会消费的量和实际消费量都定义为需求。这就构成需求的两种定义。其中想买能买但实际永远不会购买的需求是指在正常商品未降价前,依据消费者行为理论应消费的量。由于在真实消费行为发生时正常商品已经降价,而可支配收入又要这次真实消费行为中全部转化为一组商品,因此正常商品未降价前想买能买的需求就永远不可能真实发生。如果该正常商品以后又将价格恢复至未降价前的水平,而消费者又有新的可支配收入,在上次消费行为中想买能买但并没有真实购买的需求完全有可能成为后面消费行为的真实购买量,但这已改变消费者行为理论的第3个局限条件。在消费者行为理论框架下,正常商品未降价前想买能买的需求量永远不会成为实际购买的需求。消费者行为理论关于需求的两个定义,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想买能买而没有买的需求永远不会成为实际购买的需求。

要强调的是,消费者行为理论不仅给出了需求的两种定义,该理论对正常商品需求定律的证明也是错误的。之所以证明出现错误,是因为正常商品在理论约束条件下,其定义与需求定律是等价命题。其证明是逻辑上的循环论证,而在其他商品价格和个人可支配收入可变的正常市场环境下,按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的定义,正常商品的需求曲线不一定向右下倾斜,其按消费者行为理论定义需求的需求定律并不成立[2]。

有意思的是,几乎所有的主流经济学教材在承认并采用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同时,对需求的概念进行了有别于消费者行为理论的修正。修正最少的可能是保罗.萨缪尔森。这位杰出的经济学家曾声称:“如果我能为一个国家编写经济学教材,我就不会在乎是谁为它定法律,又是谁为它起草条约。”并不断再版了十八版经济学教材。就在萨缪尔森出版的十八版《微观经济学》[3]第三章供给与需求的基本原理中,开章明义是介绍供给和需求的概念。遗憾的是萨缪尔森并没有给出逻辑上什么是需求的定义,而是给了一个假想的社会在不同价格下对玉米片的所谓需求表,同时将表上数据画了一条所谓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并对需求定律表述为:当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时(同时保持其他条件不变),购买者便会趋向于购买更少的数量。同理,当价格下降,其他条件不变时,需求量会增加。由于萨缪尔森并没有直接给出需求的定义,我们只能猜测其定义:1、将一年内某价格下的玉米片真实发生的消费量定义为需求量,否定想买能买但没有真实消费的量也是需求量的概念。2、萨缪尔森尽管强调其他条件不变,和消费者行为理论相比,萨缪尔森取消了第3个局限条件:年复一年的购买玉米片,必然有新增的可支配收入。3、萨缪尔森对需求的定义引进了时间的局限条件:每一价格持续的时间区间相等。在本例中,价格保持不变的时间区间为一年。本文为行文方便,将此局限条件称为价格关于时间的均衡性条件。消费者行为理论讨论的是一次性消费行为,显然不会有时间性约束。这一约束只会发生在取消第3局限条件之后。很明显,萨缪尔森尽管和消费者行为理论一样强调所谓其他条件不变,但他关于需求的定义与消费者行为理论关于需求的定义并不相同。尤其严重的是,如果取消了第3局限条件,消费者行为理论无法证明需求定律。换句话说,消费者行为理论根本没有证明萨缪尔森举例的需求定律成立。要说明的是,消费者行为理论研究的是个人需求曲线,而社会需求曲线是对个人需求曲线的加总。萨缪尔森直接给出的是社会需求曲线,由于萨缪尔森给出社会需求曲线时改变了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前提条件,该需求曲线不能视同为消费者行为理论中个人需求曲线的加总。

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克鲁格曼和罗宾.维尔斯撰写的《微观经济学》[4]教材中,给出描述需求定律的商品例子是曲棍球比赛门票。克鲁格曼完全不提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关于其他条件不变的局限条件,也不提价格关于时间的均衡性局限条件,并直接给出了需求和需求量的定义:“需求表表示的是消费者对某种产品或服务在不同价格上愿意购买的数量。”“需求曲线是对需求表所做的形象呈示。”“需求数量是在某个特定价格上消费者实际愿意购买的量。”又是实际购买量,又是愿意购买量:把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放在一起成为实际愿意购买量,我们已经无法分辨想买能买但实际不买和实际购买量哪个是需求量。

仔细分析一下克鲁格曼所举的关于需求的例子,其实这是一个一次消费的例子。1999年4月的那个夜晚,韦恩.葛瑞兹基的告别赛门票是历史不可能重演的唯一门票。作为一次性消费的特征,当然用不上价格关于时间均衡性局限条件,这一点和消费者行为理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本例呈示的是社会对一次性消费的需求情况,它与消费者对门票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即保留价格)有关,与其他商品价格和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局限条件无关:不论1999年4月消费者个人收入和其他商品价格是否变化,至少在消费者购买门票的那个晚上,由于消费的时间极端,都可以认为在消费时间区间内约束条件3成立;与门票是否是正常商品无关:如果门票降价,接受此价格的消费者增多,购票的竞争性变强,从客观上讲,原可以高价获得此票的消费者,虽然由于票价下降导致个人相对收入增加,但获得此票的概率反而变小。从主观愿望看,如果不考虑赠与因素,不论票价下降多少,都没有理由多买票。由此可见此门票并不是正常商品,至少不一定是正常商品。克鲁格曼关于需求的定义与消费者行为理论关于需求的定义有根本的区别。

如果说克鲁格曼所举的关于需求的例子暗含了保留价格的概念,哈尔.范里安在他所著的《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5]的著作中则明确地提出保留价格的概念。范里安举的例子是房屋租赁的例子:接受高保留价格的消费者租赁城内的房子,接受低保留价格的消费者租住在外城区,并提出:将特定价格与接受该价格的人数联系起来的曲线就是需求曲线。不难看出,范氏关于需求量的定义不是消费者实际消费或想消费能消费但实际上并不消费的商品量,而是接受特定商品价格的消费人数。

表面上克鲁格曼和范里安对需求量的定义不一致,但实际上克鲁格曼所定义的需求量也是特定价格上愿意买票的人数,并不加说明地将人数改为购票数,即将接受特定价格的消费人数不加说明地改为商品消费量。这一改变过程隐含一个假定:每个消费者够买票的数量相同。在范里安所举例子中,如果限定一个家庭仅租一套房子,范里安也完全可以完成从特定价格接受人数向实际消费者的商品数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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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9 00:35:57
和上述经济学教材直接给出社会需求曲线不同,曼昆在他撰写的第五版《经济学原理》[6]中给出了一个个人需求曲线的例子。在该例子中,消费者的姓名叫Catherine,他消费的商品是冰激凌蛋卷。并假定每一价格持续的时间为一个月,即用了价格关于时间均衡的局限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曼昆仅接受在一个月中特定价格下实际购买蛋卷量为个人需求量。比如当蛋卷涨价至三美元的那个月,该消费者一个蛋卷都没有买,曼昆就认为该消费者在三美元价上的需求量为零。如果承认想买能买的量是需求量,曼昆的这一结论就不成立。在范里安所举例子中,当房租达500美元时无人租房,也认为此价上的需求量为零,这和曼昆的结论相同。其实在一个特定价位上无实际消费,可以有两个结论:1、需求量为零;2、消费者想买能买但没有买,如果承认这也是需求,则需求不为零。这两个结论谁对,只有消费者自己清楚,他人无法判断。严格地讲,一个经济学家只要在需求的定义中引进价格关于时间均衡性局限条件,甚至更一般的引进时间性局限条件,就必定要否认在此时间区间内想买能买但没有购买的消费量是此时间区间的需求量,否则会将其他时间区间发生的真实消费量当成本时间区间想买能买但没有买的需求量。如果真这样计算需求量,就会出现逻辑上的混乱。因此,引进时间局限条件后,关于需求的定义就不可能接受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关于想买能买但没有买的消费量也是需求的定义。
迈克尔.帕金在他的第八版《微观经济学》教材[7]中对需求量的定义给出了另一种时间局限条件:“一种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是指消费者在某一既定时间内以特定的价格计划购买的数量。”这一定义和前述定义有三个不同点:1、需求量与既定时间关系;2、需求量不一定是既定时期的实际购买量,在既定期需求量可能大于供给量;3、该需求量在供应量允许的情况下一定会成为实际购买量。并认为需求曲线可以看成是支付意愿和能力曲线。
消费者行为理论研究的是一次性消费行为,由于一次性消费行为所费时间不长,在如此短的时间区间里假定其他商品价格不变和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是比较合理的,但帕金讨论的是—既定时期以特定价格计划购买的数量,由于既定时间不确定,消费者行为理论第一和第二约束条件就不一定满足,这意味着消费者行为理论无法证明帕金给出的需求定律。一般而言,凡是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讨论需求问题,由于一定区间的不确定性,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约束条件就不一定成立。应指出的是,帕金在需求的定义上虽然也引进了时间约束条件,但该约束条件并不是价格关于时间均衡的约束条件,在帕金的定义中,并不要求价格关于时间均衡。
通过上述综述,我们不难看出,即使是微观经济学的主流教材,关于需求的定义都不统一,而且与这些教材认可的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的定义也不相同。如果将一个需求定义下的需求曲线是否有可能向右上倾斜作为该定义是否正确的一个判据,本文将要证明上述关于需求的定义都是错误的。同时本文将要给出需求的严格定义,并证明在此定义下商品的需求曲线无条件向右下倾斜,需求定律将成为需求公理。

二、需求定义的吉芬判据
一个概念的定义只要符合逻辑规范,本身并没有正确或错误之分,但对同一个概念有各种不同定义时,就必须有一个判断正误的标准,至少也应统一规范定义,以确保在学术研究中使用该名词时在定义上无歧义。我们认为可把在该定义下是否出现吉芬商品作为一个需求定义是否正确的判据:即从一个需求定义出发,证明由该定义确定的需求曲线并不总是向右下倾斜,就可认定本定义错误。正常的理论分析是从一个定义出发,在一定条件下证明某个结论成立。本文所谓的吉芬判据是反其道而行之,即假定需求定律是正确的。如果由一个需求的定义可推出需求定律的反例,即认为该定义错误。
困难在于,几乎没有经济学家认为需求定律是完全普适的,都认为需求定律存在反例,反例商品即吉芬商品。只不过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认为需求定律的反例非常罕见,需求定律差不多总是成立。因此,对一个需求定义是否正确,仅仅按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的要求指出由此定义出发可得到吉芬商品反例是不够的,还要证明在此定义下出现的吉芬商品并不罕见。否则,当我们从一个需求定义出发,证明该定义下的需求定律有反例,并符合逻辑的宣称:要么需求定律错误,要么需求定义错误时,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会会心微笑:你们的证明没错,经济学更没错,因为需求定律本身就非完全普适,本身就有反例。你们的证明正好证明了这一结论。
并非仅仅需求的定义和需求定律的理论研究中有此颇具讽刺意味的怪圈,在经济学的其它理论研究中也有此怪圈:当某研究者用严谨的数理逻辑证明某理论存在反例时,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不会认为该研究否定了某理论。在他们看来差不多所有的经济学理论都不是完全决定论的理论。由于社会问题很复杂,经济学的理论只是大概如此,都会有反例存在。这些反例在经济学中不叫反例,而是叫做例外,这些例外是小概率事件,在忽略不计小概率事件的前提下该理论成立。我们认为经济学这一理论怪圈并不怪,实质上这是一些经济学家在理论和现实之间不断偷换概念诡辩的结果:因为这里的反例是逻辑上的反例,而不是现实世界的反例。一个理论既然已从现实世界中抽象为理论,在理论研究中应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如果在某一理论研究中对一结论给出逻辑上的反例,则该结论就被证伪。如果要保留此结论的某种正确性,理论工作者就必须给出该结论成立的条件,而反例则被此条件排除在外。绝不能把一个纯理论问题的错误偷换成现实世界有此反例,以该理论结论更符合现实为理由,来说明或证明这一逻辑上错误的理论比逻辑上正确的理论还正确,这无疑是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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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9 00:36:33
和上述经济学教材直接给出社会需求曲线不同,曼昆在他撰写的第五版《经济学原理》[6]中给出了一个个人需求曲线的例子。在该例子中,消费者的姓名叫Catherine,他消费的商品是冰激凌蛋卷。并假定每一价格持续的时间为一个月,即用了价格关于时间均衡的局限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曼昆仅接受在一个月中特定价格下实际购买蛋卷量为个人需求量。比如当蛋卷涨价至三美元的那个月,该消费者一个蛋卷都没有买,曼昆就认为该消费者在三美元价上的需求量为零。如果承认想买能买的量是需求量,曼昆的这一结论就不成立。在范里安所举例子中,当房租达500美元时无人租房,也认为此价上的需求量为零,这和曼昆的结论相同。其实在一个特定价位上无实际消费,可以有两个结论:1、需求量为零;2、消费者想买能买但没有买,如果承认这也是需求,则需求不为零。这两个结论谁对,只有消费者自己清楚,他人无法判断。严格地讲,一个经济学家只要在需求的定义中引进价格关于时间均衡性局限条件,甚至更一般的引进时间性局限条件,就必定要否认在此时间区间内想买能买但没有购买的消费量是此时间区间的需求量,否则会将其他时间区间发生的真实消费量当成本时间区间想买能买但没有买的需求量。如果真这样计算需求量,就会出现逻辑上的混乱。因此,引进时间局限条件后,关于需求的定义就不可能接受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关于想买能买但没有买的消费量也是需求的定义。
迈克尔.帕金在他的第八版《微观经济学》教材[7]中对需求量的定义给出了另一种时间局限条件:“一种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是指消费者在某一既定时间内以特定的价格计划购买的数量。”这一定义和前述定义有三个不同点:1、需求量与既定时间关系;2、需求量不一定是既定时期的实际购买量,在既定期需求量可能大于供给量;3、该需求量在供应量允许的情况下一定会成为实际购买量。并认为需求曲线可以看成是支付意愿和能力曲线。
消费者行为理论研究的是一次性消费行为,由于一次性消费行为所费时间不长,在如此短的时间区间里假定其他商品价格不变和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是比较合理的,但帕金讨论的是—既定时期以特定价格计划购买的数量,由于既定时间不确定,消费者行为理论第一和第二约束条件就不一定满足,这意味着消费者行为理论无法证明帕金给出的需求定律。一般而言,凡是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讨论需求问题,由于一定区间的不确定性,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约束条件就不一定成立。应指出的是,帕金在需求的定义上虽然也引进了时间约束条件,但该约束条件并不是价格关于时间均衡的约束条件,在帕金的定义中,并不要求价格关于时间均衡。
通过上述综述,我们不难看出,即使是微观经济学的主流教材,关于需求的定义都不统一,而且与这些教材认可的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的定义也不相同。如果将一个需求定义下的需求曲线是否有可能向右上倾斜作为该定义是否正确的一个判据,本文将要证明上述关于需求的定义都是错误的。同时本文将要给出需求的严格定义,并证明在此定义下商品的需求曲线无条件向右下倾斜,需求定律将成为需求公理。

二、需求定义的吉芬判据
一个概念的定义只要符合逻辑规范,本身并没有正确或错误之分,但对同一个概念有各种不同定义时,就必须有一个判断正误的标准,至少也应统一规范定义,以确保在学术研究中使用该名词时在定义上无歧义。我们认为可把在该定义下是否出现吉芬商品作为一个需求定义是否正确的判据:即从一个需求定义出发,证明由该定义确定的需求曲线并不总是向右下倾斜,就可认定本定义错误。正常的理论分析是从一个定义出发,在一定条件下证明某个结论成立。本文所谓的吉芬判据是反其道而行之,即假定需求定律是正确的。如果由一个需求的定义可推出需求定律的反例,即认为该定义错误。
困难在于,几乎没有经济学家认为需求定律是完全普适的,都认为需求定律存在反例,反例商品即吉芬商品。只不过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认为需求定律的反例非常罕见,需求定律差不多总是成立。因此,对一个需求定义是否正确,仅仅按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的要求指出由此定义出发可得到吉芬商品反例是不够的,还要证明在此定义下出现的吉芬商品并不罕见。否则,当我们从一个需求定义出发,证明该定义下的需求定律有反例,并符合逻辑的宣称:要么需求定律错误,要么需求定义错误时,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会会心微笑:你们的证明没错,经济学更没错,因为需求定律本身就非完全普适,本身就有反例。你们的证明正好证明了这一结论。
并非仅仅需求的定义和需求定律的理论研究中有此颇具讽刺意味的怪圈,在经济学的其它理论研究中也有此怪圈:当某研究者用严谨的数理逻辑证明某理论存在反例时,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不会认为该研究否定了某理论。在他们看来差不多所有的经济学理论都不是完全决定论的理论。由于社会问题很复杂,经济学的理论只是大概如此,都会有反例存在。这些反例在经济学中不叫反例,而是叫做例外,这些例外是小概率事件,在忽略不计小概率事件的前提下该理论成立。我们认为经济学这一理论怪圈并不怪,实质上这是一些经济学家在理论和现实之间不断偷换概念诡辩的结果:因为这里的反例是逻辑上的反例,而不是现实世界的反例。一个理论既然已从现实世界中抽象为理论,在理论研究中应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如果在某一理论研究中对一结论给出逻辑上的反例,则该结论就被证伪。如果要保留此结论的某种正确性,理论工作者就必须给出该结论成立的条件,而反例则被此条件排除在外。绝不能把一个纯理论问题的错误偷换成现实世界有此反例,以该理论结论更符合现实为理由,来说明或证明这一逻辑上错误的理论比逻辑上正确的理论还正确,这无疑是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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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9 00:37:25
经济学上的另一个理论怪圈是不清楚作为一个纯理论的前提假设条件同时也是应用理论的局限条件,这也是在理论与现实之间偷换概念的一个怪圈,而经济学中的实证研究则是由此怪圈产生的一个怪胎。
如果一个理论研究是一个纯粹的理论研究,其假设条件作为前提条件,只要其满足独立性、相容性和完备性的所谓内在一致性[8,9],该前提条件就确实无法质疑也无须质疑。从这些前提条件出发推出的理论结论,只要在推导的过程中不犯逻辑错误(包括不犯数学推导的错误),该理论结论就是在前提条件下正确的理论结论,这样的理论结论无须质疑,也用不着实证。由于这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在没有和现实世界发生联系之前,也没有数据对理论进行实证。比如, 在数学研究中,已知条件下推导出的结果是视结果的重要性,分别称为习题、命题或定理,而对该命题的正确与否从不需要任何实证的判断。
但是,如果要将一个理论应用于现实世界,该理论就不再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游戏,而是变为应用理论。应用理论的前提假设成为应用的局限条件,该局限条件必须接受现实世界的检验。或者换一个角度,理论的前提条件依然不容批判,但必须验证现实问题是否满足此前提条件。如果理论的前提条件与所研究的现实问题不一致,要么修改理论的前提条件而成为新的可指导该现实问题的理论,这意味着应用理论的前提条件必须接受现实世界的批判。要么认为该理论不能应用于所研究的现实问题,将该理论作为一个纯粹的理论或逻辑游戏而束之高阁,这意味着理论假设前提不容也无法需批判。经济学界常见的偷换概念的错误是,一方面把应用理论偷换成纯理论,认为理论的前提条件可以和现实问题可以不一致,也就是认为应用理论的前提条件不是应用问题的局限条件不容批判;另一方面又荒唐地用所谓实证来验证理论的结论是否与现实现象一致,从而判断理论的正确性。
实证方法的荒唐性在于,实证应当去实证现实问题是否与应用理论的局限条件一致。如果一致,不仅无须对理论结果进行实证。而且可以同理论指导和预测各种现实问题。如果不一致, 即使通过实证的方法证明理论结论与现实一致,这也只是一种巧合:一方面该实证根本证明不了理论正确,另一方面,由于应用理论局限条件与现实不符,该理论对这一现实结论也没有理论解释力。举一个例子说明实证的荒唐:我们假定上帝是万能和仁慈的,由他造的人就应无比精巧。我们通过实证发现人的结构确实非常精巧,这一实证还没有反例,但我们绝不可以下结论:实证证明精巧的人确实是万能的上帝制造的。出现这个荒谬结论的原因是,我们假定上帝是万能和仁慈的,而假定条件又不容批判。由此可见,弗里德曼倡导的应用理论的前提条件与现实是否相符并不重要,只要理论推出的结论与现实相符的方法论和经济学中的实证方法论是多么荒谬[10]。
应指出,应用理论的前提条件或局限条件只是对现实问题的抽象。这一抽象的特点是:1、必须抓住现实问题的主要特征。借用一句哲学的概念:理论的抽象要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即要抓住问题的本质。我们所说的应用理论的前提假设要接受现实问题的批判是指这些局限条件要抓住现实问题的本质特征。—个优秀的理论工作者就是要善于在复杂的现实问题中用最少的假定条件而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2、既然应用理论的前提条件是对现实问题的抽象,这些假定条件就不可能完全和现实问题一致。不少经济学家以此为论据证明理论条件可以和现实不一致。其实理论工作的深入就是不断放宽局限条件,使得理论假设不仅在主要特征上与现实一致,而且逐步在次要特征上与现实一致。一般而言,最早抓住现实主要特征的理论称为原创性理论。这样的理论由于假设条件比较简单,数学分析或逻辑分析住往也会比较简单。原创理论的重要性在于抓住现实问题主要特征的伟大思想,原创理论在理论研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如果真如一些经济学家所言,理论假设与现实无关,原创性理论就变得无足轻重。在原创假设条件中再增加一些条件进行的理论研究称为深化研究。深化研究的难度不在于思想,而是由于放宽了原创工作的局限条件,使得数学分析或逻辑分析变得困难,深化研究的成果毫无疑问比原创研究成果更接近现实。如果应用理论研究前提条件可以与现实不一致,则深化研究也就是一个多余的研究。
本文研究需求的定义和需求公理,并不是系统研究方法论。之所以涉及到方法论,是为需求定义的吉芬判据涉及到方法论问题。下面我们将逐一分析本文综述中各种需求定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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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9 00:37:53
由于消费者行为理论给出的需求的定义和对需求定律的证明被普遍接受,为了弄清该理论的错误,本文将对该理论进行深入分析:
一、消费者行为理论研究的是一个消费者获得一笔可支配收入后立即去购买一组偏好商品的行为。我们之所以强调是立即消费,是因为该理论的前提假设之一是货币没有效用,因此在一次消费中消费者要将全部可支配收入换成一组商品。在此假定条件下,一个消费者不可能在得到一笔可支配收入的情况下,先将可支配收入存放一段时间再消费。因为既然可以将整笔可支配收入存放一段完全不确定的时间,当然也可以存放部分可支配收入,这与货币无效用的理论假设矛盾。在立即消费的假定下,再假定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和其它商品价格不变无疑有其合理性:因为立即消费持续时间很短,即使在一般的高通胀期,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瞬间,商品价格也不会发生明显变化。同时排除消费者在消费时拾到一笔钱据为已有或个人可支配收入被偷这种小概率事件外,个人可支配收入也不可能发生变化。
二、消费者行为理论在研究一次立即消费的行为的情况又出乎意料地假定一个正常商品在消费的瞬间突然降价,这一假定明显与立即消费假设矛盾,至少这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一个理论假定只抽象几乎难以发生的现象作为局限条件,该理论至少不具有普适性。我们假定正常商品的降价是瞬间发生的,是因为如果假定正常商品降价已持续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就无法保证该正常商品降价持续期间其他商品价格和个人可支配收入能够保持不变,也无法想象消费者为什么还要去研究该商品未降价前的可能消费行为。
三、对这一小概率事件,如果像消费者行为理论那样,将正常商品未降价前消费者想买能买但实际没买的量定义的量为需求,同时把正常商品降价后消费者想买能买并实际购买的量也定义为需求,则在此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局限条件下,需求定律根本用不着消费者行为理论利用效用函数的证明,其结论已包含在局限条件之中:由于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所研究的正常商品降价会导致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再根据正常商品的定义,正常商品降价后的商品消费量比降价前的量必然增加。由于消费者行为理论的结论包含在假定中,我们可以证明该理论的假定和结论是等价命题,毫无疑问,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定律的证明是逻辑上完全无效的循环论证。
四、消费者行为理论在利用效用函数证明需求定律时用的是二商品模型,其中一个商品是所研究的正常商品,通常称为A商品,另一个商品代表除A商品之外的所有商品,通常称为B商品。很明显,B商品包含非正常商品。在该理论框架下,正常商品降价必然导致对正常商品的需求增多和对非正常商品的需求减少,这意味着正常商品降价前后消费者的偏好发生变化。这—变化导致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定律循环论证时犯了两个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1,将一个与价格和收入无关的主观偏好偷换成与价格和收入有关的非纯主观偏好;2,将正常商品降价前后由不同偏好构成的不同的效用函数偷换成相同的效用函数。此外注意到消费者行为理论强调将基数偏好改序数偏好,但由偏好构成连续的效用函数时实际上又将序数偷换成基数,因此,消费者行为理论对需求定律的循环论证从纯理论角度分析也是完全错误的。
五、消费者行为理论自已就证明吉芬商品存在,并认为非正常商品中的劣等品是吉芬商品,这意味着该理论本身就证明它对需求的定义是错误的。为了弥补此错误,该理论并不是引进新的局限条件排斥此反例,就像物理学中用物体运动速度远低于光速这一局限条件而保证牛顿力学仍然是正确理论一样,而是采用吉芬商品非常罕见这样模糊的提法而置之不理。其实在理论框架中出现反例和现实生活中此类反例是否很多是两个不同质的问题。一个纯理论结论如果出现理论框架下的逻辑反例,该结论就被证伪。如果一个纯理论研究以现实世界很复杂为理由而不遵循起码的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规则,该理论研究只能是诡辩。须知在真实世界中物体运动速度接近光速的事件也非常罕见,牛顿力学还是被此反例证伪。
为更有说服力的证明消费者行为理论关于需求的定义是错误,我们已证明不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吉芬商品均不罕见[11][12]。本文仅简述如下:1,所有的非正常商品都是吉芬商品。这一结论可直接从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局限条件中得到:当非正常商品降价时,由于其他商品价格和个人可支配收入不变,这导致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根据非正常商品的定义,该商品需求减少。因此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只有非正常商品中的劣等品才是吉芬商品的结论是错误的。2,在现实生活中,其他商品价格和个人绝对可支配收入都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正常商品降价导致相对收入增加,如果其他商品涨价或绝对可支配收入减少导致的负的收入效应大于正常商品降价导致正的收入效应,根据正常商品的定义,消费者对正常商品的消费量也应改少,这表明在真实市场中正常商品也可能是吉芬商品,这一结论不可能包含在消费者行为理论框架之中。3,在该理论框架下,再加一个预期假设:该正常商品虽然已降了价,种种迹象表明,该价格并没有见底。理性的消费者不可能无条件地多消费此商品。这表明在价格尚未探底的预期下,该正常商品也完全有可能成为吉芬商品。在商品价格还可能继续下跌的预期下,消费者往往会持币观望,这也表明货币无效用的理论假设是多么不合理。4,从宏观层面看,通货膨胀和紧缩就是吉芬现象。比如,通货紧缩以宏观角度分析是指一篮子商品在加权平均意义上价格下降,从微观角度分析,至少有部分商品滞销,否则微观企业不可能对非滞销商品降价,而且在一篮子商品中,价量齐跌的吉芬商品数量在加权意义上还处于支配地位,否则也不可能出现通货紧缩现象。我们不能说通货膨胀和紧缩是一个罕见的现象,也就不能说吉芬商品是一个罕见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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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9 00:38:37

六、误导大家认为吉芬商品是一罕见商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消费者行为理论证明只有当非正常商品降价时,其收入效应为负,且收入效应绝对值大于替代效应时,该商品才是吉芬商品。并以此理论为依据,对可能的吉芬商品进行实证,结果发现很难存在吉芬商品。张五常先生甚至错误的认为,吉芬商品只存在逻辑中,在现实世界根本不可能出现[1]。其实,吉芬商品的这一判据来源于希克斯分解。由于这一分解只是一个理论分析的方法,由此方法定义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在现实世界中根本没有数据支持,该理论判据无法用于实证,并且偷换了马歇尔意义下(或我们实证理解中)关于收入和替代效应的概念。事实上,当一个商品(不论是否是非正常商品)降价时,如果我们保持该商品消费量不变,和该商品未降价时购买同样商品量相比,消费者实际上少花了钱,对这部分少花的钱我们通常理解为正的收入效应,但希克斯分解将非正常商品降价时收入效用定义为负的收入效应。注意到马歇尔分析用土豆替代牛肉的替代效应的实质上是土豆增加了消费预算,牛肉减少了消费预算,我们一般性的定义:如果一个商品新增预算,则称该预算为正的替代效应,而减少的预算为负的替代效应。很明显所谓负的替代效应是指本商品被替代的效应。在此定义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一个商品降价并产生正的收入效应时,要维持原消费量不变,就必须减少对该商品的预算,减少的预算量要等于收入效应,即负的替代效应绝对值等于收入效应。如果此时还要减少该商品的消费量(从而构成价量齐跌的吉芬商品),减少的预算应大于收入效应。由此我们得到马歇尔意义下(或我们实证可得到数据意义下)价量齐跌吉芬商品的判据:替代效应为负,替代效应绝对值大于收入效应。这一判据正好与消费者行为理论中偷换了收入和替代效应概念后所得结论完全相反。如果我们用希克斯吉芬判据作为理论判据,并以我们正常理解的收入和替代效应来获取实证数据,则任何吉芬商品都不可能存在。

本文用了较大篇幅仔细分析了消费行为理论对需求定义和需求定律证明的错误,下面将对综述中提到的各种需求的定义或需求曲线的例子,分两个层面证明其错误:一个层面是直接指出各文献所举例子中关于需求定义的错误。另一个层面是对这些例子中关于需求的共同特征进行严格的理论抽象,从理论上证明凡具有此抽象特征的需求的定义都是错误的,由此抽象特征定义的需求的概念导致所有商品都可能成为吉芬商品。并以此证明说明,复杂的经济现象是完全可以像数学、物理科学那样进行严格的理论抽象和理论研究。

第一层面,我们先分析萨缪尔森玉米片和曼昆冰淇淋蛋卷的例子。这两个关于需求曲线的例子有共性,而理论工作者在对万千变化的现实世界抽象出理论模型的基本要求是,找出所研究对象的共性(即主要特征),而忽略其个性的差异。这两个例子的共性是:都承认价格是时间的函数,但都假定价格关于时间是均衡的:即每一价格稳定的时间区间是相同的。在萨缪尔森玉米片的例子中,每一价格稳定不变的时间区间是一年,而曼昆所举的冰淇淋蛋卷例子中价格稳定的时间区间为一月。正是这一价格关于时间均衡的假设条件往往与现实不符,一旦放弃此局限条件,萨缪尔森的玉米片和曼昆的蛋卷都有可能成为吉芬商品。以蛋卷为例,第一个月免费,C先生吃了十二个,第二月蛋卷不再免费,每个蛋卷价为50美分,C先生吃了十个,如果第三月蛋卷不涨价,C先生当然也应消费十个。如果把C先生在此时间节点上50美分消费的蛋卷总量和免费时消费的蛋卷总量画出需求曲线,该曲线必然向右上倾斜,这表明萨缪尔森和曼昆所举例子中采用的需求定义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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