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4)》(学习笔记)-67
从交易的披露看,有些上市公司未在合并当年披露相应的业绩承诺条款,而是直到业绩条件未达成、公司收到卖方补偿时才披露业绩承诺条款并确认大额收益;有些上市公司虽然在合并当年披露的相应的业绩承诺条款,但是未披露该条款在确认合并对价时是如何处理,这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理解或有对价变动对损益所造成的影响,也无法对未来发生的情况产生合理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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