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都是中国金融业的焦点问题,而现在,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所暴露出问题的严重性已经不亚于四大行——扩张和发展受限,112家城商行的总资产还不及中国工商银行的三分之一,内部管理和执行能力不佳,运营效率低下,此外,遗留问题和政治约束也限制了它的发展。
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困境越来越引人关注。城市商业银行该如何消除痼疾?该怎样选择未来之路?罗兰·贝格管理咨询公司的专家由美国银行业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入手,预测了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并提供了四种战略选择。 待解的四大难题 只占银行总资产近7%的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所面临问题的严重性绝不亚于四大国有银行 文/赖淑珠 罗 曼 孔令戟 杜 霞 近期,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和发展的纲要。 在中国的银行机构中,城市商业银行虽然在中国银行业所占地位小且缺乏影响力,但近几年已开始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长期以来,对于银行股权的结构性改革和公司变革的讨论往往集中在四大国有银行以及11家股份制银行的身上,无数的媒体都在探讨占有中国银行总资产70%的四大国有银行的改制问题。虽然112家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只拥有银行总资产的近7%,但是,这些银行所面临问题的严重性绝不亚于四大国有银行。 作为上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服务改革的副产品,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处理有问题的地方信用合作社并进行重组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目的主要是化解城市信用合作社积累的金融风险,维护地方经济繁荣、保障金融稳定。 在1995年成立后的10年中,城市商业银行拥有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扶持地方经济、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以及服务于地方居民。 基于由国务院所赋予的特定社会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至今,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 扩张和发展受限 * 亚规模:城市商业银行普遍规模都较小。112家城商行的总资产约为14620亿,还不及全国资产规模最大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三分之一。 * 地理上的限制:城商行中分支网络最大的上海银行拥有200家左右的分支机构,但也仅为国内分支网络最大的中国农业银行的0.6%。全国城商行共有5200家左右分支机构,地理上的覆盖规模也仅大致相当于11家股份制银行的规模总和(5500家左右分支机构),与四大国有银行中规模最小的中国银行相比,还未及其三分之一。 * 业务组合缺乏多样化:城商行平均有四分之一的贷款给了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仅占2.2%,剩下的是给中小型私有企业。贷款组合缺乏多样化,风险集聚在特定的行业,对所在区域及当地经济的依赖性过大。 ★ 内部管理和执行能力不佳 * 资本充足率:城商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6%左右,与法定的8%还有一定差距,新的资金注入迫在眉睫。 * 公司治理:由于当地政府多数是控股股东,政府官员和银行管理者身份重叠,公司治理结构不能达到优化,因此就降低了股东和战略合作者注入新资本的吸引力,对扩充资本相对增加了难度。 * 组织架构:城商行通常是根据银行的传统操作流程将组织架构按照功能为原则进行设置,而不是以客户需求或市场导向为原则。在这样的架构之下,管理团队缺乏市场意识,从而不能应对快速的市场变化。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绝大多数城商行仍然在使用过时的风险管理体系,先进的技术还未被广泛地开发和应用,巴塞尔协议要求还无法在近期内被完善。 * 人力资源管理:城商行的平均员工生产率仅为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一半,在吸引和保留高素质人才方面,城商行还无法与全国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相竞争。设计并实施基于绩效管理的薪酬和考核体系变得日益重要。 ★ 运营效率低下 * 运营效率和成本控制:由原有城市信用社的运营模式、内控机制和IT系统发展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很多方面都无法跟上中国经济发展的脚步,更无法支撑其业务的发展。 * 管理和业务流程: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流程都较繁琐,包含着很多不必要的操作手续。随着业务的发展和日益增加的内控要求,新的流程堆叠在旧有的流程之上,导致组织缺乏灵活性、对市场变化反应缓慢。很多流程因此而变得无用、高成本或错误的结合,既不能支持新的战略方向也无法支持新的企业价值观。 * 分支结构:由于缺乏有效的网络覆盖计划和机构开展规划,城商行的分支机构在吸引贷款和存款方面效率低下。平均来看,股份制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吸收贷款和存款方面的效率是城商行分支机构的2.5倍。 ★ 遗留问题和政治约束 * 政治和社会责任:由信用社演变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在由市场驱动的决策方面缺乏弹性,通常不擅于开发新的市场和商业机会,有时也不免沦为当地政府填补财政赤字的工具。 * 公司价值观和文化:基于原有的城市信用社之间的合并与整合,城商行拥有不同背景和文化的员工,使得银行缺乏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 不良资产:基于政策性贷款、关联交易以及信用社遗留问题的延续,城商行的平均不良资产(按五级分类的后三类)仍占到14.5%,相比之下,股份制银行平均仅为7.9%。目前城商行仍有1,160亿的遗留问题贷款需要管理者高度重视,且需要花大力气去调整和清算。 在以上问题中,有一些是中国所特有的,只能通过时间来慢慢解决,同时还依赖于政府的让步以及平衡当地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的相关措施;另外一些则是全球范围内的共性问题,国内的城商行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帮助自己解决现存的问题。 现今的美国银行业之所以如此发达、稳居全球统领地位,正是其经历了长达二十几年的重塑和变革之后才获得的结果。 (本文作者赖淑珠、罗曼均为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金融行业合伙人,孔令戟为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金融行业高级项目经理,杜霞为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咨询顾问) 美国银行业发展的借鉴 美国银行业二十几年的重塑和变革经历,可能是中国银行业未来所要面对的 文/赖淑珠 罗 曼 孔令戟 杜 霞
中国与美国在银行业的发展轨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 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两者都采取过严格的措施以规范银行业,扶持本土经济并确保社会安定发展。在各自经济发展周期的不同阶段内,它们都由不同的事件触发了一系列银行业管制和解除管制的措施。在美国19世纪30年代后期,经济大萧条及储贷危机引发了管制措施的出台,在之后的20年间,管制愈趋严格,直至70年代才得以放松。而在中国,计划经济导致了对金融业的管制一直延续到中国加入WTO。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遗留政策约束以及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同时并存,而这些正与我们在美国80-90年代所看到的状况相类似。 美国银行业发展的五个阶段
历史上,政府的举措通常都会对国家的金融稳定、巩固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萧条期,众多银行相继破产,将近4000个金融机构于1933年倒闭。自那时以来,联邦和州政府就担任起保护人的角色,开始控制商业银行的各种活动,监控的结果造就了美国金融服务体系框架的形成。 观察美国二百多年的历史,金融服务领域在20世纪初才刚刚得到应有的重视并受到政府的关注。基于对政府管制方面的分析,我们将美国银行业的演变和发展分为五个阶段。 ★保护性压抑阶段:在30-40年代,由于紧随大萧条期而来的众多银行的倒闭,政府管制主要集中在存款保险,以及紧锣密鼓的检查与监督上,以此来避免更多的倒闭现象发生,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控制中求发展阶段:在50-70年代,银行发展日趋稳定并且积累到相当的数量和规模之后,政府将重点转移到规范银行的扩张上面,包括对区域和产品扩张进行限制。政策明确限定了银行可以在哪里设立办事处、提供什么样的产品、以及可以按何种利率收取或支付。直到19世纪80年代早期,商业银行的操作性定义一直保持得非常简单——“商业银行就是接受活期存款和提供商业贷款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为规避这些限制而成立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就不足为奇了。 ★市场觉醒和自由化起步阶段:伴随经济发展的加速和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水平要求的日益提高,银行面临着产品多样化和渠道多面化的巨大压力。受市场需求的驱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立法开始放松,对银行在产品和定价上的管制逐渐解除。 ★业界整合和问题遏制阶段:到80年代早期,美国银行业受到第二轮倒闭的严重冲击。这一次,部分原因是经济不景气,但更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度草率的发展而引起的不良贷款问题,存贷业务都受到了严重打击。我们看到银行倒闭再次发生以及并购和重组也随之火热起来。到了90年代,很多全国性商业银行继续遭受着资产质量低下和倒闭的冲击(见图一)。立法者继而重新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管制以减少损失。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管制的要点主要仍围绕着解决储贷危机以来的遗留问题以及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管制解除的全球化阶段:立法者关注银行业的资产质量长达10年之久,90年代中期以后,他们才又重新将目光聚焦在金融服务业的自由化上。此时,美国金融业开始面临全球的竞争压力,而美国股市的回暖则提升了公众投资非银行金融工具的意识,因此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项法案规定,只要银行能够操作充足的资本,就允许其扩大服务范围和拓宽业务领域。从此美国银行业终于实现了全面自由化。 法规管制的影响
正如上面所讨论的,美国的政策制定者在引导和培育美国银行业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他们的努力,众多的管制条款被通过、修改或废止,慢慢形成了今天的美国银行业。由此可见,政策制定者必须对市场变化和结构性危机及时回应,同时必须能预期政策推行的后果和波及效应,并制定相对的防范措施,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回顾美国银行业的发展,McFadden 法案、Glass-Steagall法案以及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可以看作是最有冲击效应和影响力的三项法案。它们决定着美国金融机构的运作框架长达70年之久。1956年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限定了银行的经营活动。1933年通过的Glass-Steagall法案创建了三个不同的行业——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政府在这些行业之间设置了很大障碍来阻止多样化的大型金融公司成长过大而漠视公众利益,甚至超出政府的操控范围。尽管规避这些法规有很多创新的途径,例如建立银行控股公司和非银行子公司等,但因为法规规定银行业产品提供不能多元化,造成银行的相对竞争力下降,不能为他们的客户提供全套的金融服务。只有到了20世纪末期,当简单的银行产品已无法满足消费者日益增加的需求、同时国外银行和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已开始蚕食银行市场份额的时候,政府终于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废止了Glass-Steagall法案,修订了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并准许了全新的金融控股组织的设立,它可以从事保险业并经营有价证券,可以经营商业及投资银行的业务、投资和开发房地产以及其它相关的活动。这标志着自1933年来Glass-Steagall法案中对美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业间跨业经营所设限制的解除,从而扩展了金融服务领域里的发展机会,并促进了银行之间甚至金融业间的友善并购。 另外,1927年通过的McFadden法案限制了银行的跨域经营。因为该法案的影响,许多只能在限定的区域内经营且提供有限的产品及服务的小规模银行构成了美国的基本银行体系。禁止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使得商业银行被定义为“单元银行”,除在自己的州内经营业务外,在其它州没有任何一家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这个法案造成了许多社区银行的形成,并在渠道拓展上增加了许多成本。 限制持续了大约70年之后,随着1994年Riegle-Neal Interstate Banking and Branching Efficiency法案的实施,政府开始允许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自开放跨州经营之后,跨州分支机构的数量以每年4%的速度增长,而银行总部的数量则逐年减少3.5%。到2001年底,美国的所有州全部实施了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McFadden法案此时终于成为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