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
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为了标准保险经纪机构的
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
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
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
?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
效劳,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再保险分出公司的利益,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
效劳,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
赞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经
中国保监会
批准。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
老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
那么。 保险经纪机构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