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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减少风险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期货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也许导致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用强制措施;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变更名称;
(八)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九)被采用停业整顿、撤消、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
(十)其他也许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连续经营的情形。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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