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王明(Mure Dickie)北京、森迪普•塔克(Sundeep Tucker)香港报道 |
| 2006年11月16日 星期四 |
| |
中国昨日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为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银行业的开放是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WTO)时承诺内容的一部分。 《条例》内容与不久前公布的草案基本一致,但其中对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要求,的确大大低于某些人担心的水平。在草案公布后,曾有一些外国银行家表示,草案规定的法律义务过重,没有必要。 《条例》将自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纪念日开始施行,它标志着中国在逐步开放金融领域的过程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其影响可能没有一些观察人士2001年预测的那么引人注目。 |
分析人士及外国银行家预计,鉴于世界上许多最大型银行主要都是选择通过持有中国某银行的少数股权进入中国市场,外资对银行业的影响只会缓慢增长。
一些银行家对官僚障碍和资金要求一直表示失望,但分析人士表示,中国本土银行效率低下,大多资不抵债,设置官僚障碍和资金要求是为了缓解外资竞争对它们的冲击。
要向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必须像中国的银行一样,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每家分行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一些银行家已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要求提出抗议,认为这将使全球业务复杂化,但中国政府坚称,这对于持续监管是必要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未设立子公司的外国银行中国分行,将不得吸收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存款,这将它们排除在了最大的零售业务之外。
但《条例》对这类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将仅为2亿元人民币,远低于高管们在草案出台后预期的5亿元人民币。一些银行曾游说中国银监会(CBRC)主席刘明康,要求放宽营运资金要求。
译者/ 陈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