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相关地方税收征的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堵塞税收漏洞,为了进一步加强饮食业、旅店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各项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饮食业、旅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饮食业、旅店业的纳税人,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及挂靠、承租、承包经营者。
第四条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料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从事饮食、旅店经营的纳税人,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以下简称地方各税其应缴纳的以上地方各税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饮食业、旅店业应纳地方各税的纳税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实行简并征期或简易征收。
第七条饮食业纳税人必需统一使用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省市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旅店业纳税人必需统一使用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省市住宿业定额发票”从事饮食业、旅店业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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