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及其产品: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
②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③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④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⑤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交产品成分表;
⑥商业性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有效证明;
⑦商业性出口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其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2、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
②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③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④证明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⑤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明;
⑥商业性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营许可证明;
⑦出口含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交产品成分表;
⑧商业性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有效证明;
⑨商业性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其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⑩来料加工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⑾马戏团携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来华表演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关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条件和资质证明;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的,需提供表演地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3、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
②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③证明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④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⑤证明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⑥其他说明材料。
4.有关进口野生动植物经加工后再出口的申请,各办事处不得同时为申请人核发允许进口和再出口许可证明。只有在确认野生动植物原料已经实施进口之后,才能核发允许再出口许可证明。在审核发放允许再出口许可证明之前,除对公示中所列明的材料进行审核之外,还应要求有关公司提供加工、生产的转换计划,并对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确认。对于由办事处负责审核的来料加工申请,各办事处宜先行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80天的批准进口及再出口文件,以便相关企业凭文件向海关领取来料加工手册,并按加工进度在文件有效期内向办事处申领进口及再出口许可证明。
5、各办事处在核发许可证明时,相应商品编码不在国家濒管办与海关总署2004年联合发布的第3号公告范围之内的,有关办事处须向国家濒管办提出请示并按回复要求办理,没有得到国家濒管办回复之前,不得擅自出具有关许可证明。
五、已签发的许可证明因特殊原因,被许可人要求延长有效期或变更进出口口岸等非实质性内容的,或者要求将一份许可证明在规定的种类、货物类型和数量范围内拆分成多份的,应在原许可证明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换发一次。换发后的许可证明应另行编号,并在证面“特殊条件”一栏内注明原许可证明证号及变更原因。原许可证明必须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同时在办证软件中为原许可证明添加作废标记。
6、损坏的许可证明确需补发的,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由审批机关指定的发证机关在许可证明书的有效期内补发一次。补发的许可证明应另行编号,其有效期应与原许可证明保持一致,并在证面“特殊条件”一栏内注明原许可证明编号及补发原因。原许可证明必须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同时在办证软件中为原许可证明添加作废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