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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3893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六合印业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缔约双方理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六合印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售后回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六合印业公司返还租赁物、支付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故对原告的相应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全文如下:
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宁波六合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宁波及时雨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王一澍,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六合印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IFELC14D041002-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租赁合同
”)和编号为IFELC14D041002-P-0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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