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不重要
在普通法的刑法里面,被告对原告伤害的目的必须被确立,然而,人的目的是什么往往只有天知道,所以争议一直存在。在经济学里面,意图量本身就是个难题,用心理学去探究一个人想什么有点缘木求鱼的味道。我记得小弗里德曼写的一本教科书里讲过一件事,REVEALED BY ACTION。他说,人是最口是心非的动物。你问一个人,生命值多少钱,那个家伙可能会跟你大谈什么生命无价之类的大道理,可是同一个人却可能为了快一点时间,冒着被车撞而没赔偿的风险横穿马路。他是用行动而不是嘴巴做了交换,他认为这两者的‘交易’值得,才‘身体力行’的。
其实,不单是经济学里面,意图量不是很重要。就算是自然科学里面,我们的前辈的许多所谓理论与目的都跟我们现在的科学解释没关系,当一个炼丹师跟你讲了一大堆他是如何把阴阳二气融入他的丹药的,你会认为他那一套是科学吗?有一般性吗?可是可能就是这家伙碰巧弄出了火药!我们的豆腐是在淮南王的一次失败的炼丹术实验后意外产生的,我们一直不知道豆腐固化的科学原理,但这妨碍我们吃了2000年豆腐吗?我们古时对月食的解释是‘天狗吃月亮’,这妨碍那帮家伙准确预测月食了吗?我们对于人类行为的无知程度实际远比自然科学要严重的多,所以请不要为我们对自己的行为的无知感到惊讶。
以下是朱锡庆教授对于张五常教授分析的讨论:
‘张五常教授在《经济解释》中讲了一件这样的事:。“最重要的例子,是一件打了20年官司的反托拉斯大案。主角是万国商业机器(IBM)。重点是这家公司发明而又持有专利权的电脑。起于 20世纪 30年代,当时的电脑巨大如房子。这电脑要用一种纸卡,大约三寸乘六寸。资料打穿在纸卡不同的位置,其长方小孔是让电流通过的。万国也不卖电脑,只租出去,同时规定租客一定要买万国供应的纸卡。电脑的租金以每月算,同型号的不同顾客付同样的租金。纸卡之价以每张算,不同顾客之价一样,但有些顾客多用多买,有些少用少买。纸卡是差不多所有纸商都可以供应的,但万国规定必须买他们供应的,依照估计,万国当时的纸卡价高出其他纸商的大约10%。这是最有名的tie-in sales的例子,有垄断权的电脑是tying product,没有垄断权的纸卡是tied product,一绑一被绑也。”
对于这种捆绑销售,美国ZF以反托拉斯法例控告IBM,说它把电脑的垄断权延伸到了纸卡上。法院判IBM败诉。美国ZF的控告及法院的裁决,隐含一种对IBM捆绑销售的解释,这就是专利权(一种垄断权)的延伸。但是一些深刻的经济学家,比如戴维德教授和张五常教授,不同意这种解释。他们的诘难是,有垄断权的物品不可能经由捆绑销售这种办法把垄断权延伸到没有垄断权的其他物品上去。道理很简单:与电脑使用相关的产品并非只有纸卡,如果电脑的垄断权可以通过捆绑销售延伸到纸卡上,那么对其他相关产品也可以如此这般来延伸垄断权,从而出现“一捆多”的情况,即有垄断权的产品捆绑多种相关产品。同时,并非只有IBM的电脑有专利权,其他有专利权的产品也可以通过“一捆多”把垄断权延伸到相关产品上去。如此一来,在市场里出售的商品几乎不是捆绑物就是被绑物,都是有垄断权的产品,我们就看不到没有垄断权的竞争物品了。张正常教授因此发问:如果垄断权可以用捆绑伸展,市场怎么会有那么多竞争物品呢?美国有反托拉斯法例,香港没有这种法例,任何捆绑可自由使用,如果垄断权可以用捆绑伸展,香港的捆绑销售一定比美国普遍,可张五常教授观察到:香港捆绑销售的现象并不比美国多。
垄断权不可能经捆绑伸展,那怎么解释这种捆绑销售呢?戴维德教授的解释是,IBM之所以要电脑捆绑纸卡一起销售,是用纸卡的购买量来间接量度租用电脑的人使用电脑的频率。当时只有一种简单的计量器,用户可以调拨,把数字减低,因而用这种计量器直接量度租客使用电脑的频率不可靠,IBM就想出了这种替代量度。因纸卡的使用量与电脑的使用频率有很高的统计相关性,故可以通过租客的纸卡购买量来量度租客使用电脑的频率。IBM为什么要知道租客使用电脑的频率呢?它出租的电脑,租金分为两部分,除了每月固定的月租外,另一部分为依使用频率而定的变动租金,IBM所售纸卡售价高出其他纸商10%的部分乘以纸卡购买量,即为这一部分变动租金,它以变体形式隐含在纸卡的售价中。
张五常教授对此也给出了一个解释。IBM所售纸卡高出其他纸商10%的部分,他认为是租客付给IBM的维修费。他说,“当时电脑问世不久,有关电脑的知识并未普及。因此,一方面在市场上找不到专业维修人员,另一方面电脑中的一些秘密不想让外人知道。所以,IBM不准租客聘请外人维修,维修由IBM的员工主理,而且只租不卖。但是,维修的保证合约要怎样写是一件头痛的事。以维修工人花去的时间算,客户不容易相信时间没有被夸大,或者是不需要维修也来修理一下赚点钱。假如出售一张维修保证书,使用电脑频率高的客户当然乐意接受,但较少使用的就等于津贴多用而需要多维修的客户。IBM明智的选择,是免费担保维修,把纸卡捆绑电脑的租用。纸卡的售价比成本高出的少许,是维修保养的费用。多用电脑的多买纸卡,等于多付维修费。”
如果一个租客租用两部同型号的电脑,按同样的方法使用了相同的次数后,一部电脑产生了故障,另一部正常,这种维修是因电脑的质量差异导致的,维修责任由IBM承担,如果不这样处理,租客在租用时要考核电脑的质量,并对电脑进行挑选,会增加交易费用。如果两部质量相同的电脑分别租给两个客户使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一部产生故障,一部正常,这种维修是因客户原因而起,维修责任由客户承担。否则会激励客户的不当操作和过度使用。问题是,这两类维修事实上是难以区分的,因而由客户承担责任的那个维修量不知道,也就没有由这个维修量来表达的维修费。不过,由客户承担责任的维修量可由纸卡购买量来间接表达,维修费以纸卡购买量乘售价高出的10%这样一种变体形式存在,而且隐含在纸卡的售价中。’
以上的分析简直是庖丁解牛般的把人类行为一般化了,可是我当时读《经济解释》的时候一直有点不明白为什么IBM自己怎么会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这么做?!因为当时IBM律师的回答不过是他家的纸卡比别人的质量好!用朱锡庆教授的理解,哈耶克的意思是这一切都是人类无知情况下行为的副产品。我觉得小弗里德曼在这方面也很有趣,他的意思可能跟张五常那个‘傻瓜和加油站’的例子接近。任何常态的制度的安排都是通过‘试错’(NEGATIVE FEEDBACK)来进行纠正的与存在的。说人活着要吃饭,那么假设有人不吃饭,可不吃饭的都活不长,剩下的还是在吃饭!所以只要你还活着,你就受这个理论约束。而至于活着的人到底怎么想的是无关紧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