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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8


深交所于17日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的通知》。通知称,为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该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


上述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指引和深交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的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深交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上述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根据指引,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上市公司原则上为最近一个年度在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公司。深交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司范围。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的公告范围原则上限于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型。深交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告范围。

   

  公告地址:http://www.szse.cn/main/files/2011/10/17/1397674074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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