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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
司法解释的意义
1996年最高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在当时并无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该解释自身实际成了法律),直到解决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00年我国出台合同法后,针对合同中的融资租赁专章,最高法院开始起草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其实施后将直接取代原1996年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几经修改和在北京、天津、宁波等地征求意见,目前已是第四稿。该解释最初由最高法院研究室民经处(曹守晔等)负责,后转至民二厅由钱晓晨负责,目前此件办件人是原爽,审判长王闯,主管付庭长刘竹梅,庭长宋晓明。最高法院主管副院长为溪晓明。
司法解释与法律本身具有同等效力并具有溯及力。
司法解释的目的
   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订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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