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互相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
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通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物质因素——通例的产生——通例产生的时间、产生的数量和实践的同一性。
心理因素——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体达成了被普遍接受的限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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