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必然性】兼驳“存在是有的意思”
普遍必然性是哲学中的重要概念,哲学基本问题之一,就是研究知识是否有普遍必然性,以往的哲学所追求的目的之一也正是已知知识的普遍必然性。
我们以下面“推理结论”与“结论的正确”两者的关系为例说明——
1、普遍性。
“凡是推理的结论必然正确”
其中“凡是”(或其他限定词“只要”、“一切”等)是用来规定“普遍性”的。
如果其中有例外,即“只要有所有的推理结论中有错误的情况”即不是普遍性。
例如:“凡是人天生必定活着时有手”,就是不具备普遍性的,因为天生残疾而没有双手的人,这样的人世界上是有的。
普遍性可以限定条件范畴,例如“只要在普通物理学范畴中,引力定律就成立”,它排除了量子物理学,引力定律出现异情的情况,这里的普遍性是成立的。
2、必然性。
“凡是推理的结论必然正确”
其中“必然”(或其他限定词“肯定”、“一定”等)是用来规定“必然性”的。
如果其中有例外,即“同一个推理结论中,在不同的条件下(而事先又没有限定条件说明),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情况”即不是必然性。
例如:“凡是天生健全的人必定活着时有手”,就是不具备必然性的,因为天生健全,后来因为伤残而导致失去双手的人,这样的人世界上是有的。
3、已知性
普遍必然性必须是已知的范畴内的。
例如:“凡是天生健全,生前没有手部发生伤残事故的人必定活着时有手”。
这个知识,是我们已经知识的范畴内的。未来是否人类会因为进化而不再有手,以其他高级的肢体形态取代手的功能,我们现在不知道。所以,这种未知的情况,不在普遍必然性之内。否则,世界上没有任何结论是普遍必然性的,因为只要反驳“你怎么知道以后永远是这样?”就可以彻底否定。
哲学中,过去认为普遍必然性,应该可以针对未来的情况,但自休谟以后,这种观点开始动摇。传统上的涉及过去、现在、未来的全时间段的普遍必然性知识,现代已经不再承认。如果以此为衡量,世界上没有任何普遍必然性的内容,因为谁也不能在现在拿出未来的情况来证明一个知识的普遍必然性。所以,现代哲学与科学基本只承认或然性(概率),而不再承认普遍必然性。当有必要提及普遍必然性的时候,仅指在过去与现在已知的范畴中的普遍必然性,而不再涉及对未来的参考。
【补充】概念使用的普遍必然性
“存在”就是“有”的意思。是不具备普遍必然性的。因为在哲学界中,“存在”并不是“有”的意思,至少绝大多数哲学在使用“存在”一词时,不是单纯替代“有”这个词来使用的。
只能说,在哲学界以外的部分地区和人群中,“存在”是指“有”的意思。
如果讨论哲学问题,“存在”就是“有”的意思,是完全不成立的。最多可以说“我们不讨论哲学时,存在可以当有的意思讲”。
就如同,在中国内地有些地区,“爱人”一词是指“妻子”,如果我们说“爱人一词的意思是妻子”是不成立的,因为在欧美或中国的南部沿海地区(及部分内地地区),“爱人”是指妻子以外的第三者(异性情人)。
我们想象一个场景:一个人站在很多人面前,指着一个女人说:“这是我的爱人”,其他人告诉他:“我们说的爱人是指的第三者”,此人大喊:“我不管你们怎么想,反正她是我的爱人,不必解释,你们不理解爱人是妻子的意思,是因为你们笨蛋,爱咋地咋地”。
轻者此人叫无知,再稍重点叫没有教养,老百姓对种人的评价就是不懂人事。用荀子的话说,此种人犬豕之不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