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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规定。
第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
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协议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涉及: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协议约定,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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