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注:原为拟迁入地。
(一)申请书;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文献;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运营情况报告;
(四)申请日前3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五)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将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合的,应当妥善解决客户资产,拟迁入的营业场合和
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业务需要。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合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合。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终止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解决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向分支机构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决议文献;
(三)关于解决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有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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