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5)》(学习笔记)-59
又如,个别公司与银行有关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安排中,当保理的应收账款逾期,银行仍未从付款方收回款项时,公司需针对该逾期未收到的应收款项 向银行支付利息或罚息,直至银行收回全部款项,该项安排中公司实质上承担了应收款项延迟付款风险,也很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公司应根据其承担延迟付款风险的程度进行分析,不能因为形式上无追索权而直接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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