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5)》(学习笔记)-78
此类判断依据采用相对标准并且比例较高,可能导致公司不存在符合条件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有的上市公司,在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本年和比较期间报表仅在期末余额中列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余额,而期初余额中未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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