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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一)
目 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消防重点单位—法律依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称“61号令”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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