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04
〕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5
〕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7
〕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陈兰英。
原告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陈兰生。
原告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陈兰珍。
被告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董梅青。
被告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北京市三八
效劳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先民,该
效劳中心主任。
托付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智辉;人民陪审员:马浩、史语菲。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曙钊;代理审判员:蒋春燕、朱风华。
再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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