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5)》(学习笔记)-96
(二)持续经营编制基础的披露
1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公司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公司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其自报告期末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予以评估。若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如年末流动资产远低于流动负债,上市公司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及其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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