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考点梳理
 一、和解的类型
 ( 一 ) 诉讼前的和解
 ( 二 ) 诉讼中的和解
 (1) 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
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
 ( 三 ) 执行中的和解
 (1) 执行中的和解是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后,法院在执行中,当事人互
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
 (2)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
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四 ) 仲裁中的和解
 (1)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仲裁
庭的参与。
 (2)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
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二、和解的效力
 (1)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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