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旳《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有关核心制度培训
一、概述部分:
第二部分《规范》波及到旳核心医疗
制度
1、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上级医师查房记录”2、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疑难病例讨论记录”3、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交(接)班记录”4、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急救记录”5、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项“会诊记录”6、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二)项“术前讨论记录”7、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和(二十二)项“死亡讨论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8、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项“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9、规范第二十五条:“输血治疗知情批准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10、规范第二十八条:医嘱单及医嘱记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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