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后,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2010年09月12日,由27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世界主要经济体银行监管部门代表当日就《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根据该协议,全球各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提升至7%,是现行标准2%的三倍多。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其中,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此外,各银行还需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此被提高至7%。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执行。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平均风险资产的比值,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 
        资本充足率=(资本-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12.5)
        其中,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即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资本扣除项包括(一)商誉;(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风险加权资产为对应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乘以相应风险系数求和所得到的带有风险的资产额。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量的波动而导致银行的表内或表外头寸在被清算成冲抵之前遭受价值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与市场供求状况、利率等因素有关。
        
        中国: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帐准备、坏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以及5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扣减项主要包括在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投资、呆帐损失尚未冲销部分等。根据上述定义可以计算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比较复杂。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项目根据风险程度的大小具体划分为六级权数,即0%、10%、20%、50%、70%和100%。按照风险权数计算出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 表外资产项目是指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有可能随时转换为表内项目的资产。信用转换系数是衡量表外资产转换为表内资产风险程度的指标;按照目前的规定,信用转换系数分成四级,即0%、20%、50%和100%。将表外资产项目的本金数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乘出的数额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进行加权,从而获得相应的风险权重资产数额。 根据上述对资本的定义和资产风险权数以及信用转换系数,就可计算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刘煜辉此前对记者表示,中国银行业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利差,对资本的补充要求很高,资本充足率一直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最大挑战。但是,新规则的实施也将是中国银行业转型的一次机会。
        中国虽不是巴塞尔协议国,但该协议的原则事实上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基本准则,只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从事业务活动  中国五大银行,就必须受到该协议的制约。随着加入WTO,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银行业间的国际金融业务将日益增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就必须遵守国际惯例。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还没有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目标,这使得中国的银行无法参与国际竞争,更谈不上实行商业化经营。因此,对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当的审慎的最抵资本充足率要求。
        2011年6月9日银监会公开表示,按照已经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起草修订中,目前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3]银监会新闻处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办法》修订的主导思想和有关政策精神均已体现在前述《指导意见》中,所以暂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待《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定稿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早在2011年5月初,银监会下发了《指导意见》,正式公布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及贷款损失准备的四大监管工具。其中特别指出,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而《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监管标准,同时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要求也将在国内正式落地。据了解,近期下发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设为10个档次,进一步加强了其抵御、应对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无论中外,银行的主要业务仍是信贷,信贷的主要风险仍是信用风险,因此,可以说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风险。
        1.不良贷款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高,不良贷款余额大,是造成风险资产过高,资本充足率低下的最主要原因。不良贷款的风险权重是很高,由此得出的风险资产则相对较大,那么资本充足率可想而知就低了,而不良贷款风险最主要的就是信用风险。
        大量的不良资产是影响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一直以来,不良资产问题是制约中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快发展速度、提升市场综合竞争能力的关键所在,由于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不良资产消化难度大、成本高的现实,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资金运用上捉襟见肘。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账贷款,其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举足轻重。较高的不良贷款比率会增大风险资产占比。大量呆账贷款的存在则直接抵消了资本的增加,降低了资本充足率,加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2.风险资产结构和风险资产数量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在中国商业银行中,信贷资产中对公贷款约占银行总信贷的90%左右,成为推动风险资产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投向比较单一,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高。其中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整个资产的55%左右。高风险权重资产占比过大,资本补充又非常有限,导致资本充足率不断趋于下降。 商业银行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选择风险权数小的资产来达到相对缩小分母的目的,而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若资本充足率一定,那么就要选择风险资产的结构和调整风险资产的数量,以达到信用风险的最小,保证资本充足率的稳定。
        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受资本充足率调整的影响,各商业银行应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向收益率高、风险权重低的资产倾斜,主要是对新增贷款严格把关,控制风险资产的增长速度,降低信用风险。 
        3.资本金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中,主要是核心资本,但这些核心资本又大部分占压在变现能力弱的固定资产上或用来发放风险大的中长期贷款,而且核心资本水分多。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达 20%>30%,已超过了现有银行的全部资本,应收利息总量也相当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然收购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些不良贷款,但新的不良贷款又在不断产生。因此 ,可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名存实亡。和核心资本相比,银行的附属资本相对很少,仅按规定提取少量的呆帐准备金和发行少量的金融债券。
        一家银行面临的风险越大,它所持有的资本就应越多。同时,资本是一个银行成长的调节器。从发达的金融市场看,银行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本身都要求银行贷款及其他风险资产的增长大体与资本的增长相匹配。存贷款增长过快的银行将从市场及监管当局那里收到信号,必须放慢发展速度或增加资本金,从而有助于保证每一家银行的成长和发展。 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是成正比关系的。因此,通过控制和保障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的来源和数量,有效利用资本金,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达到安全标准,就可以有效地把信用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