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的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杨晶
《中华人民共
与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
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
能够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
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合同法该条款
给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下列简称《批复》),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
通常抵押权与其它债权的原则。这里,笔者结合《批复》、法学界因此进行的学术讨论
与个人的执行工作实践,就《合同法》第286条在实际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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