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凡勃伦不同,康芒斯特别重视从法律观点研究制度问题,成为制度经济学中社会法律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康芒斯第一个区分了“分析的”与“机能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的法学唯一关心的是权力,以及一种授权,是被授权者可以发动统治权的暴力;分析的经济学唯一关心的是稀少性,是一种以个人完全自由、无限聪明和绝对平等为前提而构造的纯粹经济学。这种研究的局限性是明显的,因为统治权威经济活动都不可能在分析的真空中进行,法律赋予个人的主要权力正是公民在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法律还通过剥夺能力和特免造成经济上的暴露或自由,从而形成公平的竞争,这种法律对经济学的关系即“机能的”法学;同样的,经济学对法学的关系即“机能的”经济学。
如何把法学与经济学结合起来呢?康芒斯提出在二者的关系中引入时间因素。因为分析的方法既没有时间也没有未来性,它是纯粹静态的关系;而时间因素含有现在交易的预期后果,未来性可以理解为预期的权力、应负责任、特免和剥夺能力。权利与无权利、义务与无义务都体现了公民现在的意志与预期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只有在社会有秩序地运行其权力时,公民才能视预期为理所当然
摘自《西方经济学经典名著选读》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的中文导读结尾两段(158页)标有颜色字段我怎么读都读不懂,特请方家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