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最高法指导案例: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167条?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关键词 民事/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解除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67条
▌基本案情原告汤长龙与被告周士海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士海将其持有的青岛变压器集团成都双星电器有限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长龙。股权合计710万元,分四期付清,即2013年4月3日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协议签订后,汤长龙于2013年4月3日依约向周士海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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