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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
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建
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
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 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
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 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
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
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 “四勤”。即勤洗手、 剪指甲、勤洗澡、
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
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
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
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对不改者劝
其离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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