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经营伦理假设
第二章 非伦理经营假设
一、非伦理经营假设的基本特征 1、企业目的是使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不必考虑经营活动对他人、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2、经营活动是特殊的活动,与社会的伦理规范无关,不能以社会的伦理规范来评价经营活动; 3、字面上的法律就是企业的伦理规范,只要不违法,做什么、怎么做都行。
从1995年12月至1998年5月,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240个商标,其中有48个与公众熟知的商标或上市公司的简称文字相同,包括长虹、熊猫、水仙、双鹿、白鸽、江铃、飞乐、东宝、嘉丰、兰生、望春花等。一些相关企业表示了极大的不满,认为这种“抢注”行为有违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
外贸中心负责人在解释此事时表示,法律上没有“抢注”概念,48个上市公司的注册范围并未涵盖《商标法》规定的全部类别,而外贸中心只是选择了它们不需要的类别依法进行注册,根本不存在“抢注”和“侵权”问题。至于大批注册的目的,是基于长远需要,筹建中国(深圳)出口商品交易中心,计划要发展1000个会员,需要向他们推荐商标并与之共创出口品牌。他特别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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