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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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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