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事业总部-业务发起流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管理事业总部业务发起行为,提高投资运作效率,根据《恒天财富
评审业务操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发起”包括下列情况:
1、项目经理从市场上或从战略合作机构处采集标类投资项目,发起项目投资申请;
2、项目经理从市场上或从战略合作机构处采集非标类投资项目,发起项目投资申请;
3、项目经理从市场上或从战略合作机构处采集的投资项目,申请直接对外发行私募产
品;
4、基金经理发起设立新类型的基金,申请就基金类型进行讨论和表决;
5、基金经理引入新的投资顾问及其他合作机构,申请就投资顾问准入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涉及业务采集、产品发行、业务审核、业务批准等各个环节的资
管事业总部所有员工。
第二章 项目采集
第四条 对于本指引第二条所指 1、2、3 类情况,项目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
绍后,向交易对手方提交资料清单,收集项目资料信息,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对采集项目
形成初步判断,编制项目评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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