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12-18
一、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的
之间收取(支付)服务
包括境内的母公司(
公司)向
之间收取服务费用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用两种情况。根据国税法
[2008]86
号文件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的
,母公司要申报缴纳
和,而子公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其向母公司(集团公司)支付的
费用。为了规避子公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费用从而多交企业所得税的
,母子公司之间往往
过签订服务
或协议的形式,将管理费用变为服务费用,依据国税法
[2008]86
号文件的规定似乎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目的。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
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
2014
〕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
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45号)的规定,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同样存在税务风险,需要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才能规
务风险。
二、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分析
具体而言,关联方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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