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容许法,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
,动摇纺织品出口
运营次第,制定本
方法。  第二条商务部
担任全国纺织品出口
暂时管理任务,并依据任务需求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
纺织品出口
暂时管理商品目录
〔以下简称
管理商品目录
〕。  商务部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方案单列市、新疆
消费树立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担任本地域纺织品暂时出口容许管理任务。  质检总局
依据商务部的建议,
授权上述部门
担任有关纺织品
暂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
任务。  第三条
管理商品目录
的制定及调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以公告
方式对外发布,发布内容包括
触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
那么号、触及的国度或许地域、实施时间范围和容许总量等。
  第四条
本方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
〔地域〕,加工贸易出口指
实践报关出口国
〔地域〕。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
方法。  第五条
纺织品暂时出口容许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
  普通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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