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2009-10-27 09:15:39 阅读10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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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2)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5)中标无效的。
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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