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台胞投资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为本辖区内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台胞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及消防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台胞投资企业对使用的国有土地,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
第六条第六条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经过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申请用地);
(二)省内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场地作为合资或合作条件共同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土地入股)。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具体办法依据国务院规定另行制定。
凡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限按前款第三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第七条台胞投资企业能够在本省投资从事成片土地的开发经营,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台胞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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