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与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
与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与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
与管理,坐标系应当
使用1980西安坐标系
与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
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与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能够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
与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
包含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与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
操纵性全面规划、修建性
全面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
与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
包含纸质与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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