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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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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