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
皖人发〔2006
〕93号关于印发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六年六月二十
七日主题词:
职称 高级 评审标准 条件 通知
抄报:卫生部、人事部
安徽省卫生厅 二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印
印500份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 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
〔药、护、技
〕师和副主任医
〔药、护、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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