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共五章 四十三条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第6条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7条----第21条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22条----第34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35条---第41条第五章 附 则 第42条----第43条
明确责任人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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