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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2

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所承担的事权与相应的财权不同,层次较高的政府总是让下级政府共同参与、出资共建基础设施,往往采取共同受益、共同出钱的方式,由较高层级的政府提供补贴或出面组织管理,如国道和省道的建设,往往由国道和省道所经过市、县政府自己筹措资金,分段进行建设,由各市县负担辖区内国道和省道的建设费用,即“上级政府请客,下级政府掏钱”。而较低层次的地方政府,如县、乡级政府,往往以集资、摊派、捐工出力、企业和个人赞助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我觉得中央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因为中央掌握了大部分的财力,另外可以学习日本通过财政投融资,对电力、海运和铁道的建设提供了低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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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8 21:29:00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财政职能有效率职能,公平职能,稳定职能。

在分工中,对于效率职能要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为辅。因为各种公共产品有不同的收益范围,要按照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并考虑到相应的效益外溢,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能分工。道路的收益主要限于所经过的地区,但对于邻近地区有很强的外溢效益,所以应该以地区政府共同协商,共同建设。上一级政府在其中发挥调节作用,并给以适当的补贴,而不应该直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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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4 19:34:00

我最近也在做关于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地位的论题,经过思考和讨论我得出几点思考,如能进一步讨论,请showjianhua@126.com.

1.公共品供给职能是政府的应有之责,这点不用讨论;但我认为中央政府现在在公共领域内的责任是“回归”和“补课”性质;省级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够。

2.从效率角度来分析,分权理论告诉我们基层政府提供公共品是最有效率的。但从现实来看,有矛盾:(1)财力不足是普遍性;(2)最基层的难以执行,例如“一事一论”不具有操作性。

3.我的建议: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现有财政体制不改变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包括有形和无形公共品的提供;如果实行“市管县”向“省管县”。目前基层政府所承担的公共品供给任务要逐步上收到省(例如农村道路、基础教育、养老、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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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6 14:10:00

最近我也在做这方面的思考。针对922103huanglei 的建议,中央政府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在现行的财政体系下,似乎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对基层的领导进行激励和监督。从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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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8 20:17:00

其实最关键的还是防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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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 22:36:00

利用项目融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财政负担又提高效率!

虽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政府是正在这么做的!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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