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准备货物
准备货物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备货工作应重视:1、质量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凡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图片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相符;如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须与样品相一致;如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准备货物
1、质量: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有关质量的依据,卖方所交货物的实际质量不能低于合同规定,低于合同规定就是违约行为,货物实际质量也不宜高于合同规定,高于合同规定,有时也会构成违约。值得注意的是:卖方交付的货物除须严格符合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外,尚需适合通常的用途和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的特定用途。我国《合同法》规定: 1)、适用通常的用途 2)、适合特定的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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