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报检
一、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报检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包括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和出境动物制品等其他检疫物。凡是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均属于实施检疫的范围。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检疫证书是准许出口的证明。
(一)出境动物报检
出境动物:我国向境外国家(或地区)输出供屠宰食用、种用、养殖、观赏、演艺、科研实验等用途的家畜、禽鸟类、伴侣动物、观赏动物、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野生动物和实验动物等。1.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出境动物实施起运地隔离检疫、抽样检验,离境口岸作临床检查、必要复检的制度。动物出境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动植物检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测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疫内容根据双边动物检疫协议、协定或动物检疫议定书、输入国(地区)兽医卫生要求并对照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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