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6)》(学习笔记)-36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涉及该类业务的上市公司只简单披露因金融资产是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转移,从而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未按照相关的规定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也未披露该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相关信息。个别上市公司终止确认了未到期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未披露由商业承兑汇票本身的追索权导致的信用风险是否完全转移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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